某省税务局处级干部罗某委托理财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罗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稽查局主管期间,利用负责企业税务稽查的职务便利,接受某企业主李某请托,为其隐瞒偷逃税款提供帮助。在李某承诺给予回报的情况下,罗某虚构亲属投资理财需求,以代为管理资金为名收受李某转账共计2.3万元,通过伪造理财合同等方式掩盖受贿事实。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罗某及其亲属名下异常资金流动,经调取银行流水核实其财产来源不明,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罗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导致某省税务局在2019年税务稽查工作中出现重大疏漏,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约8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立案受理,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二审期间罗某家属补充退赃,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认罪态度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罗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违法所得2.3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税务系统公务人员应警惕新型受贿手段,切实维护税收执法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