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原职员林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林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期间,利用审核政府采购项目资质文件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三家投标公司负责人给予的现金共计12万元。其通过妻子账户接收贿赂款,并安排亲属虚增供应商资质材料,帮助关联企业中标教育设备采购项目。案件因某区纪委监委在查处招投标串标案时发现林某妻子异常资金流动而移送司法机关。林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5万元,但剩余7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该行为导致政府采购程序失公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超3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2023年6月,某市监察委员会以受贿罪立案调查,确认林某通过特定关系人实施权钱交易,其行为违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原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该案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因证据链不完整被判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结合新发现的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最终认定林某构成受贿罪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林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其退缴的5万元赃款予以追缴,剩余7万元依法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特定关系人受贿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警示国企人员必须筑牢廉洁防线,杜绝利益输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