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局长赵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赵某利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局长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审批过程中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该企业通过虚设关联公司方式,以‘合作开发’名义向赵某赠送干股,赵某未实际出资即获得某投资公司3%股权,涉案金额共计3.8万元。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赵某个人及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遂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赵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受贿细节。其行为导致某地块出让价格低于市场评估价12%,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约800万元。案发后赵某配合调查,但未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年7月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0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3.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管理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通过干股形式变相受贿,维护土地出让市场公平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