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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处长郑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郑某在2018年至2022年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污染防治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向多名监管人员行贿。其通过虚增环保项目验收报告数据、伪造企业排污达标证明等方式,先后向5名科室负责人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贿,累计金额达280万元。赃款主要通过境外账户转移至亲友名下,用于购置奢侈品及投资虚拟货币。2021年12月,纪委监委在查处某环保企业虚报项目案时发现郑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行贿行为。郑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对部分行贿事实存在隐瞒。该行为导致多起环保违法案件未被及时查处,造成某工业园区长期违规排放污染物,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以行贿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八年。因原审认定部分行贿金额存在瑕疵,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程序重新审理。

判决结果

再审判决认定郑某行贿金额为28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环保监管权谋取私利,维护生态安全与司法公正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