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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厅级干部姜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姜某利用担任某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便利,在审批某民营银行增资扩股事项中收受好处。其通过第三人在职亲属王某代为实施行贿行为,由王某将3.8万元现金转交其妻张某,张某再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债务。纪委监委在查处该省某银行违规放贷案件时,发现姜某与相关企业负责人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经立案调查确认其行贿事实。姜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通过第三人方式实施行贿的犯罪手段。该案导致金融监管审批流程出现漏洞,造成不良贷款风险隐患,但因涉案金额未达5万元标准,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由某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姜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通过亲属或第三方变相行贿,凸显金融领域监管漏洞的隐蔽性与危害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