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住建局原局长吕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吕某在担任某省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2015-2021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建筑企业承揽市政工程项目提供帮助。通过虚构合作开发项目,以‘投资入股’名义收受企业负责人张某等人给予的现金及贵重物品,累计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280万元。赃款被用于个人购房及奢侈品消费。2022年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吕某及其亲属名下资产异常增长,遂启动调查程序。吕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对部分受贿事实拒不供述。经进一步侦查查明,其通过亲属代持股权方式掩盖受贿所得,导致多个重点工程出现质量隐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二审后因证据链不完整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及未退缴赃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警惕合作投资等新型受贿形式,防范利益输送风险,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廉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