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副局长刘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刘某利用其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项目审批前置服务事项,要求多家企业为其指定的关联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在承接某科技园区审批项目过程中,刘某指示下属工作人员伪造材料,违规为某建材公司办理资质证明,收受该公司通过第三方账户转入的15万元现金。该局在2022年11月开展的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经核查确认刘某等人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刘某将部分赃款用于单位日常招待及员工福利,剩余款项存入个人控制的账户用于投资理财。案件在2023年7月由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审计部门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刘某在一审中未主动退赃,但在二审阶段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庭审中承认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但辩称存在工作疏漏。
审理过程
2023年7月市监委对刘某启动调查程序,经审计部门核查形成案卷材料,检察机关于2023年12月提起公诉,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某市行政审批局作为单位犯行贿罪,被处罚金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行政审批领域权力寻租风险,警示公职人员须恪守廉洁底线,杜绝通过虚构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