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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张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张某利用其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税务稽查工作中为辖区内的某科技公司减轻处罚提供帮助。通过伪造企业财务报表、虚增涉税业务规模等方式,张某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给予的现金贿赂共计12万元。涉案资金被张某用于个人购房及偿还信用卡债务。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查处该科技公司偷税漏税案件时,发现张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遂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张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情节。该案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约8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廉洁形象,扰乱正常税收征管秩序。张某作为省部级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存在多次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节。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某省纪委监委对张某立案调查,同年6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8月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张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人员必须严守职业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税收征管公正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