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原副主任张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张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分管国企改制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为某企业获取改制资产处置权,通过其表弟李某分五次向分管领导王某行贿共计320万元。张某将改制专项资金300万元转入李某控制的贸易公司账户,由李某以虚开发票方式转交王某。案发系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改制资金流向异常,经线索移交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张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但剩余140万元赃款被用于个人挥霍。该行为导致某国企在改制过程中低估资产价值8000余万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引发群众对国企改革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审计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初查,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张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中基层人员利用亲属代为行贿的隐蔽犯罪手段,凸显权力监督与审计问责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