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招投标领域宋某索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宋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招投标项目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操控评标标准、设置不合理门槛等方式,多次向投标企业索要财物。涉案金额达2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其中收受某建设工程公司贿赂120万元用于干预中标结果,收受某设备供应商贿赂80万元以换取项目资质。2023年巡视巡察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线索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程序,宋某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50万元。经审计确认,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部分赃款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案件造成多个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流于形式,导致国有资产损失逾50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后,由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十年,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涉案未退赃款13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招投标领域权力寻租的隐蔽性,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