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厅原厅长何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何某在担任某省教育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教育培训机构违规获取教学设备采购项目提供帮助。其通过多年轻干部张某(第三人)收受该机构负责人王某给予的现金及贵重物品,累计折合人民币320万元。赃款主要用于何某及其家属在境外购置房产及奢侈品消费。2022年,某省教育厅内部审计发现该项目资金流向异常,经线索核查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何某在初审阶段未主动交代行贿事实,但在再审程序启动后配合调查并部分退赃。该行为导致公共教育资金被挪用,造成某县中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严重偏离预算标准,直接损失达180万元。案发后涉案培训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相关责任人亦被追究法律责任。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查原案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梳理争议焦点,最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何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的行为未影响量刑幅度,但因未主动退赃导致罚金数额未予减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行贿罪共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再审程序规定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利用第三人形式实施行贿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须筑牢廉洁防线,强化对教育资金使用的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