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县自然资源局原科员叶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某县自然资源局原科员叶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0年12月,叶某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取土地出让资格提供帮助。其通过虚构工程项目报价方式,指使表弟张某以咨询费名义向该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审批科科长李某行贿共计3.2万元,其中张某实际收受李某2万元后,将剩余1.2万元据为己有。2021年6月,该县在土地出让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经调查锁定叶某与张某的关联,但叶某最初否认直接参与。2022年11月,检察机关以行贿罪提起公诉,案发后叶某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2万元,张某主动退还1.2万元。该案导致某地块出让程序违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约80万元,破坏土地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原审法院一审判决后,因证据链存在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补充调取银行流水及谈话笔录,经法院审理确认行贿事实,最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叶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揭示国企人员通过亲属代为行贿的隐蔽手段,警示公职人员须筑牢廉洁防线,杜绝利益输送行为。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