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融监管局原处长曾某借贷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曾某利用担任某市银保监局金融监管处处长职务便利,在企业贷款审批过程中为多家民营企业违规提供信贷支持。通过虚构贷款项目、伪造材料等方式,曾某以个人名义向企业主借款,实际由企业支付高额利息差,累计收受好处费320万元。上述资金部分用于个人购房、奢侈品消费,部分通过第三方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曾某财产异常变动线索,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曾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多家金融机构违规放贷达5.2亿元,造成重大不良贷款风险,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秩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审查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金融监管部门公职人员应警惕以借贷为名的新型受贿手段,维护信贷审批公正性对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