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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原处长刘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刘某利用其担任某市司法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法律咨询项目、伪造合同等方式,向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张某等人行贿共计15万元。其犯罪手段包括:以虚假法律服务合同套取公款,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资金,以及以‘感谢费’名义直接送现金。2023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调查国企违规案件时发现刘某涉嫌向司法人员行贿线索,经初核后立案调查。刘某在留置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行贿事实。该行为导致某市司法局在办理涉案企业行政诉讼案件时出现程序瑕疵,造成企业经济损失200余万元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刘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干预司法活动,维护司法廉洁与国企合规经营底线。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