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处级干部于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于某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企业资质、违规办理审批手续等方式,多次收受某企业负责人 bribes,累计索取和接受贿赂金额达15万元。其所在单位为获取更多审批权限,安排于某与多家中介机构私下交易,通过伪造材料帮助企业通过审查。2023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单位财务异常,调取相关账目后锁定于某及其单位的行贿行为。于某在初审阶段仅退还部分赃款,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该行为导致多个审批项目出现失察漏洞,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超百万元,严重破坏行政审批制度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原审以受贿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三年。再审程序中法院查明其行为符合单位行贿罪构成要件,依法启动重新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某市行政审批局罚金20万元,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行政审批领域单位行贿行为的危害性,警示事业单位人员须筑牢廉洁底线,维护公共管理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