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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潘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潘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向多名官员行贿。2018年至2022年,其通过虚报环保项目验收成果、伪造污染物检测数据等方式,先后向省环保局3名处级干部及市发改委2名科级干部行贿,累计金额达280万元。赃款主要用于购买高档房产及奢侈品,部分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进行洗白。2022年6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潘某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随即启动调查程序。潘某在初查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对部分行贿行为作出部分供述。其行为导致多个环保项目违规审批,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案件因潘某在初审阶段翻供,经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后进入二审程序。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违法所得。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充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潘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处以50万元罚金,依法追缴剩余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维护生态环保领域廉洁秩序。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