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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崔某行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崔某利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在环保项目审批、污染治理资金分配等事项中,多次收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给予的财物。通过虚构项目验收报告、违规降低环保标准等方式,帮助该企业获取3000万元专项环保资金,涉案金额达280万元。部分赃款被用于购买房产及奢侈品,剩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海外。2021年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崔某无罪,后检察机关发现关键证据,启动再审程序。崔某在再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部分行贿细节,但未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多起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生态损失逾50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部门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审理,检察机关补充调取银行流水、项目档案等关键证据,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采纳证据。

判决结果

崔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生态环保领域公平正义。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