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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处级干部胡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某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胡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内某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其表弟张某作为中间人实施行贿行为。胡某以咨询费名义向张某支付现金共计3.2万元,由张某转交税务稽查科科长李某,用于打点关系。经审计发现该企业税收数据异常后,纪检监察机关展开调查,查明胡某通过张某多次向李某行贿,导致李某违规为该企业办理税收减免手续。案发后,胡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3.2万元,并承认犯罪事实,但其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达80余万元。张某作为行贿中介被另案处理,胡某通过第三人行贿的手段掩盖其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廉洁性。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依审计线索立案调查,经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不服提起上诉,案件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程序作出最终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税务系统公务员通过亲属代为行贿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需筑牢廉洁底线,杜绝利益输送行为。

分类:行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