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自然资源局原科员王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王某在某市自然资源局担任科员,负责土地出让相关审批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李某请托,为该公司违规获取地块提供帮助。王某通过中间人张某分六次收受李某转账共计280万元,其中12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余资金通过张某代持投资理财产品。2022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土地出让专项审计中发现王某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涉案金额达280万元。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王某通过第三人代为行贿的违法事实,涉案资金均来源于土地审批环节的非法所得。王某在案件调查阶段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50万元,但仍造成国家土地出让收入损失约500万元。案件因原审未充分查明行贿过程而启动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审计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受理并启动再审程序,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确认王某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的完整链条。
判决结果
王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通过第三人代为行贿的行为,导致国家土地出让收入重大损失,依法从重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行贿罪的从重处罚情形;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人员不得通过第三方间接行贿,凸显土地出让领域反腐需强化资金流向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