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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自然资源局原科员于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于某利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科科员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审批过程中为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帮助。该企业以‘投资分红’名义赠送于某干股,共计价值3.2万元。于某将收受的干股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3年3月,某县纪委监委接群众举报立案调查,经核查发现其涉嫌受贿行为。于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违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该行为导致某县土地出让程序不规范,造成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漏洞。案发后,相关企业因违规操作被责令整改,于某所在单位亦加强了内部监管。

审理过程

某县监察委依线索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土地出让领域需强化权力监督与合规审查。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