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工程建设指挥部原处长黄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黄某利用担任某县工程建设指挥部处长职务便利,在多个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施工监管环节收受承包商贿赂。通过虚构工程项目、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获取干股分红。涉案金额累计达280万元,其中通过接受某建筑公司赠送的8%股权获得收益200万元,收受其他企业现金贿赂80万元。2021年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发现黄某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赃款150万元,剩余13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黄某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导致多个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超500万元。黄某在职务犯罪调查中隐瞒部分受贿事实,直至法院再审阶段才补充交代关键证据。
审理过程
案件经原审法院初审后因证据瑕疵发回重审,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提起再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其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严守廉政底线,防止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干股形式谋取私利,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廉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