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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处级干部陆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陆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信贷审批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李某请托,为其违规获得信贷审批提供帮助。陆某通过虚构企业资质、伪造财务报表等方式,先后5次收受李某现金共计15万元,部分款项用于个人购房及投资。2022年6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陆某及其配偶名下资产异常增长,随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查明,陆某通过行贿手段帮助李某获取贷款资金达3000万元,导致金融机构重大损失。案件查实后,陆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其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2022年7月监察机关对陆某立案调查,同年10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月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金融监管领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职业底线,杜绝权钱交易行为,维护信贷审批公正性。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