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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改制办公室原科员蒋某委托理财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蒋某在担任某市国企改制办公室科员时,利用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某企业负责人张某的请托,以承诺高额回报为由,让张某将20万元现金委托其进行理财。蒋某通过伪造理财协议、虚报投资收益方式,将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实际未进行任何投资。2021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蒋某账户异常资金流动,遂立案调查。经查明,蒋某通过上述手段非法占有公款18万元,其中1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6万元购置奢侈品。案发后蒋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某市国企资产处置工作严重滞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约35万元。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受理案件,经审理认定蒋某构成受贿罪。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审查原审证据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工作人员须警惕'委托理财'等新型受贿手段,强化国企改制过程中的权力监督与财务审计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