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处级干部周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周某利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审核某国企改制项目过程中,通过虚构审批条件、违规加快审批流程等方式,多次收受该企业负责人给予的贿赂。涉案金额累计达12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购房,7万元通过亲属账户投资经营。2022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开展国企改制专项审计时发现周某异常资金往来线索,经初核立案调查,其主动交代了行贿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该行为导致审批程序严重失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损害了行政审批制度公信力。周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但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构成行贿罪。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起诉,后检察机关依据新发现的银行流水证据启动再审程序,经市监委调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周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必须坚守廉洁底线,任何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维护行政审批公正性需强化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