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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发展投资集团原董事长赵某交易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赵某在2018年至2022年担任某省教育发展投资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教育装备采购、校舍改建工程等事项中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通过虚构工程项目、虚增合同金额等方式,先后收受某教育设备供应商王某、建筑公司李某等单位法定代表人给予的现金共计280万元,其中120万元用于个人海外购房,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进行投资理财。2022年4月,某省教育厅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赵某及其家属名下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遂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赵某在调查中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对其余犯罪事实拒不认罪。该行为导致某省教育系统多个项目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财政资金损失逾5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2022年5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1月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3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赵某当庭认罪悔罪。

判决结果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33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凸显国企管理人员利用教育领域资源进行利益输送的隐蔽性,警示必须强化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监督制约。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