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医疗系统谢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谢某作为某市卫健委下属某县医院院长,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器械采购项目中收受供应商贿赂。其通过亲属李某作为中间人,分五次向负责招投标的工作人员王某行贿,金额累计达18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支付李某个人债务,其余资金通过虚假投资协议转移至境外账户。2022年,该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医疗设备采购价格异常,遂将谢某涉嫌行贿问题移送检察机关。经侦查发现谢某长期通过第三人代为实施行贿行为,导致医院采购的呼吸机、监护仪等设备价格虚高,造成财政损失逾50万元。谢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赃款12万元,并承认通过李某间接行贿的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谢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通过第三人实施的行贿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基层医疗系统人员通过亲属代为行贿的隐蔽手段,警示公职人员须严格遵守廉洁纪律,杜绝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