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吕某干股受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0年期间,吕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时,利用负责招投标项目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招标条件、违规设置评标权重等方式,帮助多家企业中标。期间收受企业赠送的干股共计320万元,其中涉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虚假合作协议获取某市政项目干股15%。吕某将所得分红用于个人投资及挥霍,部分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0年12月,吕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调查,其本人对部分受贿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未直接经手财物。案件在初审中因证据不足被撤销,后经审计发现其长期持有某企业未实际出资的股份,2023年6月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吕某行为导致多个招投标项目出现串标现象,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严重破坏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后,检察机关补充审计证据,于2023年6月重新立案侦查,经审查起诉后移送法院再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吕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招投标领域权力寻租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