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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科原科员姚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姚某在某省国企改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民营企业主张某在资产处置环节提供帮助。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协议,以'共同投资'名义收受张某给予的现金共计3.2万元,实际未履行任何投资义务。涉案资金用于姚某个人偿还信用卡债务及购买奢侈品。2023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姚某个人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姚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拒不退缴全部赃款。其行为导致某省国企改制程序出现重大瑕疵,造成国有资产评估价值虚高500万元,直接影响改制方案审批。案发后,姚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2.8万元,剩余0.4万元仍藏匿于境外账户。

审理过程

经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形成完整证据链后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姚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3.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国企改制过程中基层人员利用'合作投资'形式变相受贿的新型腐败形态,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