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自然资源局厅级干部马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马某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土地开发处负责人期间,利用审批土地出让金缴纳额度的职务便利,与3家房地产企业主串通,以虚假合作开发协议形式掩盖受贿行为。通过虚构项目投资关系,马某先后收受6家企业给予的所谓‘投资分红’共计280万元,其中部分资金实际来源于企业主为规避监管而设立的空壳公司。在纪委监委调查某县土地违规出让案件时,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和审计报告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马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剩余130万元被用于个人购置奢侈品和偿还赌债。该行为导致多宗土地出让项目流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严重扰乱当地土地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后经纪委监委移送,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采纳监察机关补充证据。
判决结果
马某犯受贿罪,涉案金额28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合作投资型受贿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的特点,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合作’名义变相收受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