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原副主任冯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冯某利用其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职务便利,在参与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中,接受改制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通过其表弟李某(第三人)向相关审批人员输送财物。冯某指使李某以虚假股权投资名义,分五次向负责改制方案审核的科级干部张某行贿,累计金额达12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购买张某家属房产,7万元存入张某个人账户。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改制过程中资产定价存在重大异常,经审计追溯发现冯某与张某利益链条。冯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8万元赃款,但未退清剩余4万元,庭审中对行贿事实供认不讳。该案件导致国企改制资产流失360万元,严重破坏国有资产管理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初查,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冯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表弟李某作为共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行贿罪的共犯认定;《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国企改制领域通过第三方实施行贿的新型腐败模式,警示公职人员必须筑牢廉洁防线,杜绝利益输送变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