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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建设集团处级干部姚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姚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建设集团总经理职务时,利用主管市政工程项目的职权便利,通过虚构工程监理项目、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多次向承包商索取回扣。涉案金额达320万元,其中通过伪造合同将28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剩余40万元用于集团日常开支。2023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集团多个项目资金流向异常,遂启动调查程序。姚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并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办案机关发现其通过亲属代持方式隐匿剩余170万元。该案造成多个市政工程出现质量隐患,导致公共财产直接损失600万元。姚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审计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初查,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姚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姚某犯行贿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所在单位某市交通建设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追缴)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廉洁秩序。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