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国企改制工作组组长谭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2月至2021年6月,谭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工作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市国企资产处置提供帮助。通过虚构资产评估报告、伪造债务凭证等方式,协助该企业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完成国有资产转让,先后12次收受企业负责人给予的现金及购物卡共计15.6万元。案发系某市审计局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产流动线索,经纪委调查确认谭某存在利益输送行为。谭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在二审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国有资产直接流失2300万元,造成地方财政重大损失,严重破坏国企改制政策执行环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谭某以自首情节获从轻判决。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案件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予以改判。
判决结果
二审以行贿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5.6万元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行贿罪的从重情节;第六十七条 自首;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改制关键环节权力监督的重要性,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