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原董事长董某违法干预经济活动案
案件事实
董某自2018年起在担任某省属国企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程序。其通过授意下属伪造资产评估报告、操纵招投标信息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核心资产,累计非法获利320万元。涉案资金通过虚假贸易合同转移至境外账户,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超5000万元。2021年6月,某省纪委监委在核查国企改革专项审计问题时发现董某涉嫌违法干预经济活动线索,经立案调查查明其滥用职权行为。董某在审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严重扰乱国企改制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引发职工集体信访,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由某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董某不服提出上诉,案件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董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经济活动,维护国企改革秩序和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