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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原科员崔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崔某利用其在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检测报告、虚增项目成本等方式,帮助其供职的某环保科技公司获取市政环保工程合同。崔某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给予的现金共计12万元,并通过虚开发票手段将部分贿赂款转化为单位公用经费。案发后经审计发现,该单位在2021年度环保专项经费使用中存在异常资金流动,某市纪委监委依职权启动调查。崔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退缴赃款8万元,但剩余4万元仍用于单位日常开支。其行为导致某市环保资金被挪用用于非公益性支出,造成生态修复项目进度滞后,致使当地3处污染源未及时治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审理过程

某市监察委于2023年1月立案调查,经询问崔某及调取财务凭证后,于2023年3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4月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崔某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供职单位因行贿行为被处以罚款50万元,相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定义)、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追缴)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生态环保领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用职务便利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维护生态环境治理公信力。

分类:行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