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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王某借贷型受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王某系某县教育局下属某乡镇中心校校长,2018年至2021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学校基建项目审批及设备采购中收受企业主张某等人好处。王某以‘借款’名义向张某出具借条,虚构校舍维修资金短缺事实,实际索取15万元用于个人还债。2021年审计发现其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遂启动调查程序。王某在初审阶段未如实交代借贷情况,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并承认通过虚假协议掩盖受贿事实。其行为导致乡镇教育经费被挪用,影响3所学校的正常运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王某的受贿手段具有隐蔽性,通过民间借贷形式将非法所得伪装成正常债务,逃避监管审查。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部门初查后移交检察机关,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王某在再审阶段主动供述受贿事实,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并采纳审计报告作为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基层教育系统人员利用借贷形式掩盖受贿问题的新型腐败模式,警示权力监督需穿透表面交易实质。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