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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处级干部钟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某市税务局处级干部钟某在办理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审批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企业负责人王某所送现金共计2.8万元。为规避监管,钟某通过其表弟李某作为中间人,以虚构工程项目名义向税务稽查员张某转账3次,累计金额3万元,其中2.8万元系行贿款。案发后,李某主动交代通过其账户转移赃款事实,张某退还全部涉案资金。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钟某财产异常变动线索,启动调查程序。钟某在初审阶段退还赃款1.5万元,但未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案件审理期间,审计部门查明其家庭财产与工资收入存在明显差距,最终确认其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的违法事实。该行为导致3家企业违规获得税收减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约5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再审程序审理,原审判决因证据不足被撤销,后补充证据确认钟某通过第三人行贿事实,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钟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必须坚守廉洁底线,防范利益输送风险。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