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改制办处长董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董某于2019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担任某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办公室处长,负责该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制定工作。其在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情况下,擅自决定将企业价值280万元的固定资产以低于市场价70%的价格处置给关联企业,同时虚构12名职工安置费用套取财政资金42万元。上述行为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且造成改制职工合法权益受损。2022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核查国企改制档案时发现董某违规操作线索,经初步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董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5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董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查明其超越职权范围决策行为与改制工作中的重大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董某提起上诉,案件经二审程序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董某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其主动退赃、认罪认罚及犯罪后果未造成特别严重损失,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工作人员须严守权力边界,规范决策程序,防止职权滥用损害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