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生态环境局原科员崔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崔某于2021年至2023年期间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基层执法站科员,利用负责环境影响评估审批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某环保工程公司负责人财物。其通过虚构验收程序、降低审查标准等方式,帮助该公司违规取得项目许可,累计收受现金及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350万元,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买奢侈品。2023年4月,该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巡视中发现崔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并查封其部分财产后,崔某主动交代全部受贿事实并退缴赃款280万元。该行为导致多个环保项目未达标施工,造成公共环境治理资金损失逾5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部门公信力。
审理过程
县监委依线索立案调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崔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生态环境监管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