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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资委下属某国企原科级干部苏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苏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工作组成员时,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资产处置程序。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交易价格等方式,强令企业将价值300万元的国有土地以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价格低价转让给关联方。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买奢侈品。2021年3月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发现苏某长期存在违规操作行为,涉案金额累计达185万元。苏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认罪悔罪。其行为直接导致国有资本流失,造成改制企业债务危机,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安全。

审理过程

原审案件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2022年7月经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证据材料,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严守改制程序,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处置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