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原主任徐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徐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国资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国企改制方案审批中向相关企业负责人索贿。其通过虚构改制评估项目、违规干预资产处置程序等方式,先后收受某国企董事长李某等6人贿赂,累计金额达120万元。赃款主要用于个人挥霍及偿还赌债,导致某省属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3800万元。2022年巡视组发现其违纪线索,经初核后移交监察机关。徐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该案暴露出国企改制期间监管缺失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上级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获取关键证人证言及资金流向证据,最终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寻租损害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