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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原局长刘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刘某利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职务便利,在组织实施市政工程采购项目过程中,通过操控招标程序、设置虚假资质门槛等方式,先后收受7家供应商贿赂共计320万元。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刘某及其亲属在境外购置房产及投资经营。2022年11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国企资金监管问题时,发现刘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线索,遂启动调查程序。经审计确认,刘某在3年间共涉及12个采购项目,其中4个项目直接收受好处费,2个项目通过亲属账户间接获取财物。案发后刘某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对其余120万元赃款拒不交代去向,导致国家财政资金损失达800余万元。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认罪,二审期间通过家属协助提供部分资金流向证据,但仍未能说明全部涉案来源。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其未说明来源的12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政府采购领域基层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对公权力监督不能存在盲区。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