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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科级干部罗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罗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下属事业单位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决定将本应用于重金属污染治理的专项经费28万元以虚假报销方式截留。其通过伪造验收报告、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买奢侈品。2023年4月,因群众举报引发审计调查,相关部门发现其违规操作问题。罗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导致某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延期3个月,造成生态修复工作停滞及周边群众投诉增多。案件暴露事业单位人员在环保资金管理中存在制度漏洞,引发上级部门对项目审批流程的全面核查。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传唤罗某并调取新证据,组织专家论证环保资金流向,最终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

判决结果

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金。违法所得2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事业单位人员须严守职权边界,滥用环保专项资金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