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局工程科原科员郑某受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郑某曾任职于某市交通局工程科,负责市政工程项目审批及监管工作。2019年4月至2021年6月间,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在3个道路施工项目审核中多次收受承包商现金共计3.8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21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核查确认存在隐匿收入行为。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郑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多个工程存在偷工减料隐患,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约120万元,严重损害国企廉洁形象。郑某在初审中因金额较小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后因再审程序启动予以改判。
审理过程
原审因涉案金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未予起诉,审计发现后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经审理确认受贿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基层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审计监督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