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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局原局长蔡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蔡某利用担任某省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在多个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中收受工程承包商贿赂。其通过亲属张某作为中间人,采用虚构工程项目、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先后向多名主管人员行贿共计280万元,赃款通过张某账户进行转移。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某高速公路项目资金异常流动,经审计发现蔡某及其关联方账户存在大量无法说明来源的资金。蔡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涉案行为导致多个工程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万元,引发社会对公共工程廉洁性的广泛关注。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巡视巡察组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初步核实后开展专项调查,形成完整证据链后移送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通过亲属等第三人实施行贿,凸显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对公共资金安全的严重威胁。

分类:行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