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改制处级干部陈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陈某在担任某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资产处置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资产评估报告、伪造债务凭证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收购核心资产。为掩盖违规操作,陈某多次宴请某省国资委正处级干部李某,累计行贿3.8万元。涉案资产经审计确认价值达1200万元,因低价转让导致国有资产流失800万元。2023年1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陈某违规操作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行贿行为。陈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万元,但对部分行贿事实予以否认。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行贿对象李某因证据不足被撤诉,但陈某在改制过程中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已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陈某提起上诉后进入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陈某构成行贿罪,鉴于其退赃情节及犯罪金额未达数额巨大标准,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涉案财物处理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用改革机遇谋取私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