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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环保集团吕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吕某作为某省生态环境厅下属环保工程公司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接河道治理项目过程中,通过虚构工程量、虚开发票等方式,多次向相关监管部门人员行贿,累计涉案金额达18万元。赃款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及吕某个人消费。2023年3月,群众通过实名举报线索引发调查,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吕某与多家环保企业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遂启动立案程序。吕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并交代了行贿事实,但其所在单位未建立有效内控机制,导致项目资金被挪用造成生态修复工程质量问题。经审计认定,涉案项目因管理失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三年,其所在单位被处罚金50万元。吕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吕某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所在单位被处罚金50万元。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条款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需严守廉洁底线,强化单位内部监督机制,防止权力寻租破坏生态环保项目公正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