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系统原省部级干部于某借贷受贿案
案件事实
于某在担任某省教育厅厅长期间(2018-2021年),利用分管教育基建项目的职务便利,以亲属名义向多家教育机构负责人索要'借款'。其通过虚构教育设备采购合同、伪造资金周转困难说明等手段,先后收受王某、李某等人给予的现金共计2.3万元。所得款项均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及子女教育支出。2022年5月,某省教育厅内部审计发现项目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于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某省教育专项经费挪用,造成多个学校建设项目延期,累计损失财政资金870万元。于某在初审阶段认罪态度较好,但因涉案金额较大且长期未归还,其行为已严重损害教育系统廉洁形象。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有罪判决,后因证据链存在瑕疵启动再审程序,2023年6月完成审理。
判决结果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于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款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借贷'形式掩盖受贿实质,维护教育领域公共资源分配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