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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科原科员宋某索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宋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科科员时,利用负责招标文件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设置不合理评分标准、故意拖延评标时间等方式,先后向3家参与市政工程投标的企业索取好处费。其犯罪手段表现为以‘加快审批’为由要求企业私下输送利益,甚至威胁将泄露投标信息。涉案金额累计3.8万元,赃款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3年2月,某县纪委监委在受理某建筑公司举报后启动调查,经审计发现宋某存在索贿行为。宋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赃2.5万元并认罪认罚。该行为导致多起招标项目流标,直接造成国有资金损失超120万元,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引发群众对公共资源交易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某县纪委监委依纪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3.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招投标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索贿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损害国有财产安全,应依法从严惩处。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