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基层自治组织人员袁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袁某利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办公室主任职务便利,在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通过虚增补偿标准、伪造评估报告等方式,多次收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王某所送现金共计280万元。袁某将其中2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并将剩余80万元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2年5月,该县纪委监委在土地出让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线索,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侦查。案发后袁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多宗土地征收项目出现严重违规,造成国家损失约500万元,严重扰乱当地土地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县纪委监委线索移交至检察院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袁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土地出让领域行贿行为严重破坏公共资源公平配置,应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