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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基层自治组织人员杜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杜某作为某县某镇基层自治组织成员,利用其负责本镇政府采购项目的职务便利,在镇办公用品采购、工程维修等事项中,通过虚构供应商资质、伪造招投标文件等方式,为特定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5次收受某商贸公司负责人现金共计2.3万元,赃款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7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镇政府采购资金流向异常,经初核后移送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杜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但其行为已导致本镇重复采购、虚增预算等违规问题,造成财政资金浪费达8.7万元。案发后,该县纪委监委依法对其立案审查,涉案企业被暂停政府采购资格。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杜某提出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程序,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杜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行为。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